给大家解读一下,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相关问题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设置的,依法登记备案的社会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或者社会办经营性养老机构。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是指对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方式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新建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申请条件
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县、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或者社会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并向民政部门如实备案,且运营满1年以上;
3.符合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等文件规定;
4.养老床位数须达到10张以上(含新增床位);
5.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承诺书。
三、申请材料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于运营满一年后,向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书》;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法人登记证书”等;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机构建筑设计(含床位布局)平面图;
5.其它相关材料。
四、补助标准
对新建、改扩建及已建成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回执”和“法人登记证书”并经验收合格后,同级财政根据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补贴,100—199张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500元补贴;2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补贴。对租赁等方式创办的社会化养老机构,自民政部门备案之日起运营满3年,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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