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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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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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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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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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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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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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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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事项”第九条中,对企业新进入带量采购的中标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建议分别明确国家、省级带量采购的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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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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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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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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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事项”中,建议增加:对企业新通过药物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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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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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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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芜现代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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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项,第五小项:国家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更改为:国家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经专业机构评估,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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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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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附则明确了各载体单位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专业机构评估”由实施细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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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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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芜现代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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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项,第六小项:对获批成为市外无关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给予委托品种实际委托加工费20%的奖励单个品种每年最高300万元。更改为:对获批成为市外无关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给予委托品种开票委托加工费20%的奖励(此处20%奖励过高),单个品种每年最高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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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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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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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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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此文件仿制药扶持内容与《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18〕158号)是否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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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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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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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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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药品技术转让研发和培育的扶持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6〕155号)文件已于2018年6月20日过期。在此之后完成的药品技术转让建议遵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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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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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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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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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国有资金利用率建议扶持方式全部改为事后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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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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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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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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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扶持资金统一表述。将第二项扶持事项和第三项扶持方式中的“补助”、“奖励”、“奖补”统一表述为“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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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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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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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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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一条“扶持范围”修改为“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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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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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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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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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扶持事项”中第六款中“单个品种每年最高300万元”改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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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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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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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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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事项”中“生产……结算在本市”的表述不够科学、实际,建议更改为“生产优先放在本市”或“约定期限内转移至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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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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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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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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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事项”中关于创新药“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单个品种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该扶持标准较低,建议参考其他省市相关政策,合理提高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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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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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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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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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事项”中市外无关联药企纳税目标门槛过高,建议更改为“不低于500万元”;而税收奖补比例较外省市低,建议调整到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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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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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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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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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方式”中第(一)部分中扶持方式建议由“借转补或事后奖补的方式”更改为“借转补、事后奖补和财政直接奖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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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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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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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宝龙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太阳升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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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了金湖药业关于创新药研发费用数额等事项意见,宝龙药业关于化学药、创新药研发费用数额等事项意见,济人药业关于创新药和中药经典名方研发费用数额等事项意见,太阳升药业关于创新药研发和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费用等事项意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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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采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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